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其它如学生集体性不明原因导致的疾病或不良反应,包括学生集体实习、军事训练等活动中发生的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突发事件。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健康教育及传播活动的职责,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维护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坚持统一领导和指挥,严格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单位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好预案,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实施长效管理。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督查,服从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办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经常组织自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一、预防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制度,有效地实施长效管理,阻断一切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1、晨检与考勤制度
    晨检与考勤制度是对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的关键环节。一般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班主任为主组织实施;应急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预案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2、通风与消毒制度
    通风与消毒制度是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阻断传播途径的有效办法。学校应将教学场所、宿舍、食堂等处的通风作为常规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消毒。
    3、卫生清扫制度
    学校教学场所、宿舍、食堂、校园等是每日卫生清扫的主要场所,应实行“湿式清扫”(先洒水后扫除),保持其清洁卫生。
    4、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应根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中有关学生个人卫生规定,及“四勤”(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四不”(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脸盆、不过度紧张和疲劳)的个人卫生要求,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5、师生定期体检制度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全校师生及校内食品从业人员定期体检。
    6、除“四害”制度
    鼠、蟑、蝇、蚊是传播传染病的途径之一,学校应落实除“四害”的相关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二、应急处理程序
    各级各类学校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一旦发现可疑的传染病例,通常的工作程序是:
    1、在学校指定地点(或校医室内设置)隔离观察;
    2、学校护送或学校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诊治;
    3、学校护送人员或班主任及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诊断为传染病(甲、乙、丙类中何种传染病)后必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4、学校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学校要在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已感染人群和易感染人群采取相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群体防护措施),如发生暴发疫情需要形成“防护屏障”实施免疫应急接种,学校应积极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同时,学校要以《告家长书》的形式进行宣传,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6、学校应加强健康教育传播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食物(饮用水)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应做到“严格防范、餐餐留样,快速抢救、及时报告”。
    一、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南京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手册》的规范要求。学校开办食堂必须持有法定及有效的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引进快餐必须查验和备存经营单位所持有法定及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有配送或外卖标识的卫生许可证)。
    2、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四项基本制度,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食物中毒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学校责任部门必须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落实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3)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4)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5)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6)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
    (7)熟食间卫生制度
    (8)饮食卫生制度
    (9)食品及原料采购制度
    (10)消毒卫生制度
    4、食堂管理员必须按照岗位责任制严格全过程的检查考核,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定期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二、应急处理程序     
    各级各类学校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一旦发生食物(饮用水)中毒事件,按规定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同时配合卫生部门或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中毒人员采取紧急抢救,对可疑食品控制处理,对现场采取消毒处理,对信息指定专人发布,通常的工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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